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65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被 告 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恩弘原告因請求給付信託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