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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57號原 告 莊麗綿訴訟代理人 張繼政被 告 侯竺吟即新順政起重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複 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840元,惟原告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變更請求,其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6,840元,尚應補繳3,4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裁判日期: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