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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侯竺吟即新順政起重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麗綿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裁判日期: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