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13號原 告 陳美金訴訟代理人 李公權律師被 告 魏三泰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致利南北貨有限公司送達不合法,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13號原 告 陳美金訴訟代理人 李公權律師被 告 魏三泰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致利南北貨有限公司送達不合法,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