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15號原 告 王麗莉被 告 五千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6月30日寄存送達至原告住所地之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本件寄存送達經10日即於106年7月10日發生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可查,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