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3號原 告 微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人傑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被 告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複 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
吳啟瑞律師林鳳秋律師翁毓琦律師阮英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