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0號上訴人 即被 告 世東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50 號請求給付介紹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詹駿鴻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