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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湯善亦(原名湯雅評)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被 告 怡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 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東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 人 林育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7 年8 月24日前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並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附件:

一、被告怡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是否有發行股票?係公開發行抑或非公開發行?實體或非實體發行?股票有記名或未記名?又二公司之股東名簿由何人保存?是否有股務代理公司?

二、承上,若有發行實體股票,則原告繳納股款或價金後,是否有依公司法第164 條受讓股票轉讓?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