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60號原 告 宏禧電機技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王志琦訴訟代理人 王廷興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榮裕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志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