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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宏禧電機技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王志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6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96,6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57,760元,及自106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後,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28,758元,及自106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廢棄,命被上訴人再給付2,028,758元,及自106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28,758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裁判日期: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