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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60號原 告 宏禧電機技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王志琦訴訟代理人 王廷興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榮裕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志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裁判日期:2019-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