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29號原 告 金勝龍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被 告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陳秋華律師潘怡君律師被 告 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葉俊榮被 告 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訴訟代理人 張裕郎被 告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訴訟代理人 蔡文峰
盛覺先被 告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田弘茂被 告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被 告 財政部法定代理人 許虞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