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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5號原 告 林永文

林永清林永盛林賜村林鳳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律師被 告 高進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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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3 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裁判,有關高瀨之繼承人認定部分,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判決主文第二項及第五項部分業已判決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52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3 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稽(本院卷五第375 至413 頁)。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修平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