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66號原 告 張念琪
楊宗霖徐廷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複 代 理人 吳雨軒律師被 告 陳學敏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被 告 黃梅菊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應於108年2月18日前陳報和解結果或方案到院,繕本自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芳華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