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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號原 告 鄭冠佑

沈汀君蕭春進陳明宏吳文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林聖峰律師被 告 陳宏鑫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被 告 佘惠娟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妨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排除妨礙等
裁判日期:2018-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