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 佘惠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冠佑、沈汀君、蕭春進、陳明宏、吳文山間因請求排除妨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60,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排除妨礙等
裁判日期:201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