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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燕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美間因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具狀補提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裁判日期: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