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62號原 告 張秉仁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被 告 怡政工程行兼法定代理人 李橋生被 告 張雅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材料款等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指定民國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臺北簡易庭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