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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8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73號原 告 劉看被 告 陳瑩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載明當事人、訴之聲明、及提出訴訟標的之不動產登記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日期: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