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87號原 告 蔡家麒被 告 台大JI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春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上訴聲明係請求:「一、確認101年5月19日修訂之台大JIA社區規約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關於『非本社區戶:如停車位有非本社區停用者,應提供停車位租賃契約予管委會為憑,平面車位每月新臺幣(下
同)壹仟元,機械車位每月壹仟參佰元』之規定無效」;「二、確認103年6月7日增修之台大JIA社區規約第十條第四項中關於『使用對象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同意視為本社區用戶者』之約定無效」,核均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均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核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趙雪瑛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