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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1號原 告 賴彥任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劉庭伃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士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辦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欠捌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案由:返還代辦費
裁判日期:201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