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宗恕
李忠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雪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民事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107年12月2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