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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0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94號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紓被 告 中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常文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繳減價暨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簡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日期: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