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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24號原 告 侯尊中訴訟代理人 陳雙全被 告 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