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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3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349號原 告 大嘉義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玉清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複 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被 告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武慶平訴訟代理人 潘健民

麥勝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頻道推廣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被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武慶平,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

本院卷第9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原告主張:被告係全球財經網衛星電視頻道節目(下稱系爭節

目)供應業者,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與伊簽訂頻道上架推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委託伊在世新及國聲有線電視系統台(下稱世新等2 家公司)代為上架推廣系爭節目,被告則按月給付伊推廣費用新臺幣(下同)15萬元,期間自105 年1 月

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合約第3 條第2 項並約定如合約終止時,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 )尚未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下稱系爭辦法)規定核准節目異動,世新等2 家公司之頻道仍可繼續播送系爭節目,被告仍應給付推廣費用。嗣兩造於系爭合約期間屆至後並未續約,NCC 於106 年8 月30日始核准世新等

2 家公司停播系爭節目,期間伊仍依約於世新等2 家公司公開播送系爭節目,自得依系爭合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自106 年1月1 日起至同年8 月31日止之推廣費用共計120 萬元等語,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伊於簽約時就系爭合約內容並無磋商餘地,且系爭

合約已於105 年12月31日終止,原告已不得依約請求伊支付10

6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8 月31日止之推廣費用,而系爭辦法係規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原告亦不得據該辦法規定請求伊給付推廣費用。又系爭合約第3 條第2 項係約定伊仍繼續授權公開播送系爭節目,但伊並未授權,原告逕行於世新等2 家公司播放系爭節目,自不得據此請求伊給付推廣費用,且該條係約定伊得給付推廣費用,而非應給付該費用,而於系爭合約到期後至NCC 核准停播系爭節目,期間長達8 個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累計達8 個月之推廣費用亦屬無理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兩造均不爭執被告為系爭節目之供應業者,與原告簽立系爭合

約,約定被告委由原告處理系爭節目於世新等2 家公司之電視頻道播放系爭節目之業務,被告則按月給付15萬元之推廣費用,期間自105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期間屆至後兩造並未續約,世新等2 家公司即依系爭辦法第2 條規定,申請

NCC 許可基本頻道變更,NCC 於106 年8 月30日分以通傳平臺字第10600388250 、10600388200 號函許可世新等2 家公司停播系爭節目,原頻道變更為預留節目規劃使用,而世新等2 家公司於系爭合約終止後之106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8 月31日止仍繼續播放系爭節目等情,並有系爭合約、兩造往來函文及NC

C 上開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20 頁)。原告主張系爭合約雖因存續期間屆至而於105 年12月31日終止,但其仍依系爭合約第3 條第2 項約定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8 月31日止於世新等2 家公司之頻道播放系爭節目,被告應依約給付該段期間之推廣費用,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系爭合約第2 條約定:「合約期間:自中華民國(下同)105

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合計12個月止。合約屆滿前雙方得另行書面議定續約條件」、第3 條第2 項約定:「倘若甲方(指被告)原承租上架頻道於乙方(指原告)所代理之標的系統台(指世新等2 家公司),然至合約終止時,甲方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上尚未核准頻道變更前,其送審作業期間,仍繼續授權公開播送,並得按合約中之議定上架推廣金額付費予乙方」(見本院卷第8 頁),又系爭辦法第2 條並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新增、停播、位置異動,應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據此,原告主張系爭合約存續期間屆至後,因世新等2 家公司之電視頻道停播系爭節目仍須經

NCC 核准,故兩造始於系爭合約第3 條第2 項約定,自合約到期日起至NCC 核准停播系爭節目止,原告仍繼續播放系爭節目,被告則應給付推廣費用,自為可取,是其請求被告給付自10

6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8 月31日止按月以15萬元計算之推廣費用共計120 萬元,應屬有據。

㈡復佐以世新等2 家公司於105 年11月14日發函被告,內容為:

「. . . 說明:本公司與貴公司所代理之全球財經網合約於

105 年12月31日到期,將不再續約。頻道變更必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核准才可異動,因此,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同意頻道變更前,本公司將依規定播送,不因版權合約問題斷訊,待頻道變更核准後即停止播送。. .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請貴公司支付合約到期日起至主管機關(NCC )頻道變更完成期間之上架費用。. . . 」,被告則於同年月18日發函包含原告之頻道業者,內容為:「主旨:茲為本公司民國106 年度頻道上架費用事,. . . 說明:. .. . . . ⒉受文者係以類比頻寬不足,據此增加本公司每年上架費用,. . . 本公司願捨棄於類比頻道播出,改於數位頻道播出。. . . 告知本公司民國106 年度之上架費用」,原告於同年月22日以函文回覆原告,內容為:「. . . 說明:本公司已經全面數位化完成,對於頻道的編排以數位訊號播出,無類比訊號。本公司數位戶數及上架費用將比照105 年度」,其後被告申請NCC 調處,NCC 於105 年12月22日發函被告,請其補正相關資料,復於106 年3 月23日、同年5 月2 日召開協調會等情,有上開函文及NCC 開會通知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2 頁、第15-16 頁、第31-36 頁),可知原告及世新等2 家公司於系爭合約到期前已明確告知被告將不再續約,但需俟NCC 核准頻道變更後始得停播系爭節目,期間被告仍應依約給付推廣費用,被告就自105 年12月31日起迄至NCC 核准變更頻道日止,依約世新等2 家公司仍繼續播放系爭節目及原告按月收取推廣費用,並未異議,僅表示希望改於數位頻道播出之方式續約,於原告不同意後,即聲請NCC 調處,亦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系爭合約到期之106 年1 月1 日起至NCC 核准世新等2 家公司停播系爭節目之日按月以15萬元計算之推廣費用,應屬有據。

㈢至被告雖抗辯系爭合約既於105年12月31日到期,且其並未授

權世新等2 家公司於合約到期後仍繼續播放系爭節目,而原告亦得停止播放系爭節目,自不得請求其給付合約到期後之推廣費用,合約第3 條亦僅約定其得給付推廣費用,且其於締約時就系爭合約內容並無磋商餘地云云。惟查,由系爭合約第2 條第3 項約定內容,可知兩造已經合意於系爭合約到期後至NCC核准停播系爭節目之日止,世新等2 家公司繼續播放系爭節目,被告則按月給付推廣費用,被告泛稱締約時並無磋商空間云云,難以憑信,且由上開約定,可認被告已授權原告於合約到期後繼續於世新等2 家公司公開播送系爭節目,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推廣費用即與上開約定相符,而依系爭辦法第2 條規定,世新等2 家公司亦需俟NCC 核准停播始得停播系爭節目,被告空言原告得於NCC 核准前自行停播,難認有據。復依上開第㈡項所述兩造協商過程,可知原告及世新等2 家公司早於系爭合約到期前即通知被告不再續約,然被告仍希望續約並提出新續約條件,於原告不同意後再聲請NCC 調處,從而自系爭合約到期後至兩造調處不成立,繼而NCC 核准停播系爭節目,期間雖達8 個月,但並非原告延宕所致,難認原告依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期間之推廣費用有何被告所指不合理之情事。又被告雖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72-74 頁),抗辯該事件與本件情況相同,然經法院判決原告敗訴確定,顯見原告本件主張並無理由云云,惟查該事件兩造間所訂立之契約並無系爭合約第3 條第2 項約定,況且基於審判獨立原則,本院亦不受該事件判決結果之拘束。

綜上,原告依系爭合約第3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20 萬元及

自106 年9 月21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見本院卷第2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民法第203 條、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規定參照),應予准許。

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世芳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裁判日期: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