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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79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張嘉珊被 告 林碧華被 告 林麗馨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又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撤銷被告間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所為之不動產信託行為,惟依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其所指之不動產信託行為,原因發生日為106 年8 月14日,登記日期為同年月17日,均與前開聲明所指日期不符,且所請求撤銷者係前開信託之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不動產移轉登記),抑或兼而有之,亦尚不明。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陳報前開事項,並將書狀繕本於庭期前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