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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90號原 告 薛魁鎮被 告 薛新竹

薛丁允薛寶美薛煇展薛茟妅兼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薛廉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路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請求權係民法第788條之開路通行權,而開路通行權係土地所有權之權能,具有物權之性質,乃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請求開設道路之不動產坐落於臺東縣鹿野鄉,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於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專屬管轄權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案由:開路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