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96號上訴人 即被 告 黃美麗
劉柏良被上訴人即原 告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興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396號請求確認不動產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被上訴人係為確認其所購買如附表所示土地上如附表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欄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另上訴人黃美麗應將系爭抵押權塗銷,是被上訴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本院業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上訴自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參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附表(共同擔保地號)┌──┬──────────┬──────┬────┬────────────────────────────┐│編號│土地坐落 │面積 │原告 │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 │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 │├──┼──────────┼──────┼────┼────────────────────┬───────┤│1 │臺北市○○區○○段4 │68 │全部 │一、原登記部分: │設定之權利範圍││ │小段60-5 地號土地 │ │ │登記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 │ │ │ │登記字號:萬華字第104710號 │1/2 ││ │ │ │ │登記日期:民國92年7月11日 │ ││ │ │ │ │權利人:黃美麗 │ ││ │ │ │ │義務人兼債務人:李金釵 │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 萬元 ├───────┤│2 │臺北市○○區○○段4 │270 │全部 │擔保債權存續期間:民國92年7 月10日至民國│1/1 ││ │小段60-11 地號土地 │ │ │97年7 月9 日 │ ││ │ │ │ │清償日期:民國97年7 月9 日 │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 │利息:無 │ ││ │ │ │ │遲延利息:無 │ ││ │ │ │ │違約金:無 │ ││ │ │ │ │ │ ││ │ │ │ │二、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部分: │ ││ │ │ │ │登記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 ││ │ │ │ │登記字號:萬華字第156480號 │ ││ │ │ │ │登記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 ││ │ │ │ │權利人:黃美麗 │ ││ │ │ │ │債務人:劉柏良 │ ││ │ │ │ │義務人兼連帶保證人:李金釵 │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80 萬元 │ ││ │ │ │ │擔保債權存續期間:民國92年7 月10日至民國│ ││ │ │ │ │97年7 月9 日 │ ││ │ │ │ │清償日期:民國97 年7 月9 日 │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 │利息:無 │ ││ │ │ │ │遲延利息:無 │ ││ │ │ │ │違約金: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