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8號原 告 吳小芬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楊詠誼律師被 告 鍾茶妹
廖永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參 加 人 吳信忠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找補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建銘為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6年9月15日由黃益正變更為黃建銘,有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基本資料查詢可稽,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聲請命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建銘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