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淑霞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肇木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95號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6,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