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8號原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被 告 峯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志峯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被 告 林景陽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峯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十二」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峯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針對原告與被告峯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勝敗比例而為訴訟費用分擔之計算上顯然錯誤,係屬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裁判日期:201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