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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06號上 訴 人 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大衛被 上訴人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貨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裁判案由:給付退貨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