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06號上 訴 人 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大衛被 上訴人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貨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乙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