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40號原 告 良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被 告 郭禮漳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郭啟榮律師被 告 郭曾明辰
郭禮寬郭圃銘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