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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禮漳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良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5140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 萬1,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7,9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