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8號原 告 捷馨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依萍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被 告 妙法清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裴芮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費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裁判案由:給付清潔費用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