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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城池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唐麗芸上列當事人間轉讓股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8,520元,加計上訴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138萬5,234元,共計為161萬3,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案由:轉讓股份等
裁判日期: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