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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4號原 告 真穩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美莉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盈餘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7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聖智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盈餘
裁判日期: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