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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東光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楨祥和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信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廖塵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據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本院卷第3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裁判日期:201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