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0號原 告 汪成華被 告 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洪秀柱被 告 中國國民黨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
金恩慶陳冠宇戴綾霞何復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黨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