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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欣泰

陳双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紅瑜

陳双蓮陳紅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審判決:一、確認上訴人陳欣泰與訴外人陳蘇碧琴間就如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關係不存在;二、上訴人陳欣泰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6年9月7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陳蘇碧琴所有;三、上訴人陳双鯉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248,349元,及自10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被上訴人及陳蘇碧琴之其他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上訴人於108年6月19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乃就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就原判決主文第1、2項部分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格,則參原審卷一第7、34頁所附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交易資料,系爭不動產建物之建築完成日期為68年12月17日、層數7層、面積合計136.33平方公尺(120.98平方公尺+15.35平方公尺,約41.24坪),其周邊(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條件相仿(同為7層,屋齡37年及總面積43.08坪均相近)之房地於105年10月間之交易單價約每坪268,559元,堪認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為11,075,373元(計算式:268,559元×41.24坪≒11,075,3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075,373元;而關於原判決主文第3項部分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金錢給付,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248,349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

準此,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之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23,722元(計算式:11,075,373元+2,248,349元=13,323,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附表: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26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4樓房屋) │├──────────────────────────────┤│備註:建物含共有部分同段47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 │└──────────────────────────────┘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