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1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被 告 陳信樺 原住新北市○○區○○路○○號17樓之1
詹銘焜 原住新北市雙溪區山子蘭坑4之3號(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因被告陳信樺、詹銘焜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美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