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號
參 加 人 蔡居峯上列原告蔡佩哲與被告蔡佩玲、四宜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出資額事件,參加人具狀請求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參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