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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4號原 告 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俊龍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吳明蒼律師王絃如律師林育丞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