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1號原 告 曾仕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婷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慧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玖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