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調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調家訴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培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泓凱間聲請撤銷調解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五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裁判日期: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