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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調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調訴字第2號原 告 葉秀欽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複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宇程律師被 告 張家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日期:201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