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輔宣字第29號聲 請 人 李慧曦上列聲請人聲請償還代墊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李柏言醫療費用明細表之收據或發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裁判案由:償還代墊費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