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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1號上 訴 人 國防醫學院附設臺北市私立愛德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苑寶貞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複 代理人 尤謙律師被 上訴人 國防醫學院法定代理人 林石化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6年度重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812,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8,47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505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裁判日期: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