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錫津間請求返還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8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49,3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75,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